《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由卫生部颁布,是艾滋病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艾滋病属乙类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服从并接受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的医学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避免危害其他人。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 年 1 月 14 日,卫生部等 7 个部委颁布。 ……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的权利。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应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年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要求实行全民无偿献血,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切实落实对供血(浆)者和血液制品的检测及监测措施。 ……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健康。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 年国务院批准颁布,对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方针、原则、目标、措施作了规定,是防治工作纲领性文件。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 : 1999 年 4 月,卫生部颁布。通知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的原则、方式和措施,明确了感染者和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策性很强的艾滋病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 ….. 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 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 ( 1998-2010 年): 1998 年 10 月,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和财政部下发。 …… 到 2002 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 100% ;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学校开课率为 100% , 县(市)和以上学校的开课率为 85% 以上,乡(镇)或以下学校的开课率为 70% 以上。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 2001-2005 年): 2001 年 6 月,卫生部疾控司颁。 …… 到 2002 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 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血浆点。 …… 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