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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校医院   来源:学校网站      发布日期:2021-12-06   浏览: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医院20157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5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1223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党和政府关怀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80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的通知》(湛价〔2011193号)、《关于调整在湛就读省属高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湛人社2015296号)等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纳入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采取学生个人缴纳保费和政府相应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对象

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三、参保和缴费

(一)为便于与城乡居民医保衔接管理,从2016年起,我校在校大学生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和享受医保待遇,缴费期为每年91-1220日,次年11-1231日享受医保待遇。参保缴费标准与湛江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相同,具体费用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发文通知为准。

(二)每年新生入学前,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要将组织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关的宣传资料与新生入学通知书一起寄(发)给新生;学生处、研究生处及各学院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各种宣传工作。

(三)在校学生参保的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80号),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由财务处负责与学费一并收取。

(四)各学院每年按要求填写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各种信息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报送至校医院。

填表的具体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由校医院另发文通知。

(五)校医院每个保险年度按要求汇总参保学生的信息资料(包括新参保、续保和退保的信息资料),提供给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麻章区社保局,财务处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缴费收据存根和存入社保基金专户的医保费凭据一起送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麻章区社保局。  

四、困难学生的参保和缴费

(一)困难学生优惠待遇

困难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湛江市医疗救助金按当年的标准资助缴交,个人不缴费。

(二)困难学生的标准

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学生。

3.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明”。

(三)医疗救助金的申请程序

1.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供资助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向其所在学院提交资助参保申请,由学院初审后汇总报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具体的表格和填写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另发文通知),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送至校医院学生保险受理处(联系电话:0759-2383773),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 2629909196@qq.com),由校医院送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实行定点医疗。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在湛江社保公众网(www.gdzjsi.gov.cn)查询或通过电话咨询(0759-36192623619269)。参保学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就医。参保学生享受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普通门诊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住院

1.参保当地住院

参保学生可以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一类医院、二类医院和三类医院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按湛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本地住院治疗的,在所住的医保定点医院直接报销。

2.转院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湛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办理。

3.异地住院

参保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湛江市社保局报销。

(二)特殊病种门诊

1.特殊病种范围:(1)高血压病(Ⅱ期);(2)冠心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9)类风湿关节炎;(10)糖尿病;11)恶性肿瘤;(12)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血友病;(15)中风后遗症;(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狂躁症等重性精神疾病;(18)白内障(门诊手术);(19)动物咬伤(接种狂犬疫苗);(20)肺结核。以上特殊病种门诊按《关于实施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湛劳社〔200983号)待遇支付。

2.注射狂犬疫苗者,费用在300元以内的100%报销,超出300元的报销最高限额为300/人次。

(三)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为广东海洋大学医院。参保学生凭一卡通到校医院看病,诊疗费用按30%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湛江市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200756号)执行。

2.201591日起,参保学生就诊不再收取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理疗费、换药费,改为每次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病历手册1/本及治疗相关的材料费。参保学生以外的其他患者,执行原收费标准。

3.经校医院接诊医生诊断,确因病情需要到湛江市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诊的学生,校医院接诊医生开具《转诊证》,其医疗费用由校医院的医疗保险受理处审核后,报销比例为50%;未经校医院转诊(无《转诊证》),自行到校外湛江市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诊的学生,其医疗费用由校医院的医疗保险受理处审核后,报销比例为40%

4.每个保险有效期内(每年11-1231日)的寒暑假期间,学生在家庭所在地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校医院的医疗保险受理处审核后,可报销50%

5.每个保险有效期内(每年11-1231日),学生在学校或学院外派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所在地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须凭学校或学院相关证明),由校医院的医疗保险受理处审核后,可报销50%

6.以上3.4.5点提及的医疗门诊费用发票由校医院的医疗保险受理处审核后,经校医院领导签字,参保学生到校财务处领取报销费用。

7.为了保障全体参保学生的权益,每个保险有效期内(每年11-1231日),在校医院以外的定点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人门诊医疗保险报销累计最高限额为:

1)外伤:1000/年·人;

2)专科(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感染科)治疗结核、肝炎等传染病:1500/年·人;

3专科(精神病院、心理医院、脑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心理科)治疗精神(心理)疾病:1500/年·人;

4)除上述3类以外的普通疾病:800/年·人。

8.校医院门诊开药剂量限制:普通疾病3天量/次,慢性病7天量/次,特殊情况经校医院领导批准可以开15天量/次。

9.除参保学生以外的其他患者到我校医院门诊就诊治疗,各医疗项目费用,参照《关于湛江市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200756号)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

3.吸毒、斗殴、酗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伤、自残等(精神病除外)。

5.施行美容、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6.在国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费用。

7.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人身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学生的医疗费用应在保险有效期内报销,逾期不报者,不予补报。

六、其他事项

(一)校医院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财务处提供账号,市医保部门统筹基金划拨)的管理必须账目清楚,操作规范,用于参保学生普通门诊报销;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实施,由校医院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校医院〔20123号)、《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参加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校医院〔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

2.关于实施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种的通知(湛劳社〔2009〕83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80号)

4.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的通知(湛价〔2011〕193号)

5.关于调整在湛就读省属高校大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湛人社〔2015〕296号)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24日印发